新竹市中輟生輔導網絡說明(一)
項目
內容
服務單位
方案服務
統籌中輟相關方案計劃及經費預算,如教育局「青少年輔導計劃」、社會局兒少保護業務、民政局戶籍業務
1.新竹市政府教育局
2.新竹市政府民政局
3.新竹市政府社會局
4.新竹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
失蹤協尋
全國警方查尋人口系統,各地警察人員於巡邏臨檢進行協尋工作。尋獲失蹤人口後,警方通知家屬領回。【*詳見新竹市中輟生輔導網絡說明(二)】
1.新竹市警察局
2.新竹市警察局各分局、所
3.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
追蹤輔導
針對中輟學生、學生家長及相關人員進行追蹤輔導相關服務。
1.新竹市各強迫入學委員會
2.各校輔導室
3.新竹市政府教育局學校社工員
4.新竹市校外輔導委員會
司法預防及矯治
◎預防:針對法治教育進行教育、宣導工作
◎矯治:針對觸法青少年進行司法審理與判決。(對於未滿18歲少年,少年法庭多給予少年機會,因而搭配保護官針對違法少年進行輔導工作。)
◎預防:
1.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
2.新竹市少年輔導委員會
3.新竹市各級學校
◎矯治:
1.新竹市地方法院少年法庭
2.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觀護人室
醫療服務
提供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維護
1.新竹市衛生局
2.新竹市各公私立醫院
就業服務
不定期提供職業訓練課程
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台北區國民就業服務中心新竹就業服務站http://www.ejob.gov.tw
中途安置
當學生在家庭、學校產生變故以致無法順利繼續原來之家庭生活、學校學習時,由政府介入安排短期替代性功能的安置場所,使學生、家庭、學校有喘息改善的機會,最終目的仍希望學生能順利回歸家庭、學校。
◎生活安置:(1)兒童生活安置場所:至多安置到國小畢業,短期寄養安置以一年內為期;(2)少年生活安置場所:至多安置到國中畢業。
1.新竹市家庭扶助中心(短期寄養)
2.新竹市私立仁愛兒童之家
3.天主教德蘭兒童中心
4.藍天家園(男性)
5.內政部少年之家(法院判決,女性)
◎學生安置:降低學習不適應後,回歸主流教育學習環境。
1..各校資源資源式中途班
2.向陽學園
3.內政部少年之家(法院判決,女性)
經濟扶助
綜合評估學生家庭經濟是否符合相關扶助申請,包括家中成員工作能力、健康情形、職業現況、動產/不動產擁有情形、存款等。
1.新竹市政府社會局【*詳見新竹市中輟生輔導網絡說明(二)】
2.新竹市家扶中心
3.慈濟功德會新竹分會
就學服務
協助學生就學相關服務,如學區規劃、學籍管理、戶籍管理、註冊事宜、成績考評等
1.新竹市政府教育局
2.新竹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
3.新竹市各區戶政事務所
4.各校教務處
輔導諮詢
提供兒童青少年及其家長諮詢、輔導服務
1. 新竹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
2.新竹市少年輔導委員會
3.各校輔導室
4.新竹市生命線
5.新竹市立文化中心家庭教育服務中心
6.財團法人中國青少年輔導基金會(張老師)新竹分會
7.天主教新竹社會服務中心
8.新竹女中心理衛生中心
9.人本教育基金會新竹分會
新竹市中輟生輔導網絡說明(二)
項目
特殊服務
失蹤協尋
如何申請查尋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:(資料內容摘自新竹市警察局網頁:如何申請查尋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)
行蹤不明者,家屬持報案人及被查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(如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駕照、學生證………等)、被查尋人最近照片一張到戶籍地或發生地警察所、分駐(派出)所報案,隨到隨辦
此資料登入全國警方查尋人口系統,各地警察人員於巡邏臨檢進行協尋工作。尋獲失蹤人口後,警方通知家屬領回。
新竹市警察局與教育局合作,若中輟失聯學生警方尋獲後,無法聯繫學生家屬時,為掌握輔導學生契機改通知學生所屬學校,以免學生再次失聯。
經濟扶助
◎社會局經濟扶助:(資料內容摘自新竹市社會局社會救助課網頁)
(一)低收入戶生活扶助:社會局洽詢電話03-5216121轉394
‧申請資格:(1)設籍本市市民。(2)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者。
(二)急難救助:社會局洽詢電話03-5216121轉305
‧申請資格: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遭遇急難者:
1. 家庭因突變事故,致生活發生困難者。
2. 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未申請施醫或其它補助, 而無力支付醫藥費者。
3. 死亡而無力埋葬者。
4. 因外出謀生缺乏川資或尋親友未遇者。
‧受理單位: 1. 戶籍地區公所民政課。 2. 川資補助可向本府社會局申請。
(三)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費用補助:社會局洽詢電話03-5216121轉305
‧補助對象: 設籍本市,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生活費1.5倍以下之中 低收入戶,罹患傷病就醫,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者。每人每一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。
‧應備文件: 1. 全戶戶籍謄本。 2. 全戶所得稅證明。 3.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。 4.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。 5. 全民健保規定應自行部份負擔費用證明。
‧受理單位: 戶籍地區公所民政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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