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0121

新竹市立新科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 9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兩性平等教育,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,並預防及處理教職員工生性 別歧視、性侵害〈性騷擾〉行為之相關問題,依據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六條、第 九條,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﹝以下簡稱本委員會﹞。第二條 本章程用詞定義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二條之規定。第二章 組織第三條 本委員會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九條之規定,置常務委員十九人,採任期制,以校長為主任委員,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、職工代表、家長代表、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。
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,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;其組織、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,由學校定之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主持會議。輔導主任為執行秘書,並擔任本委員會對外統一發言人,委員會行政業務由輔導處負責執行。
第六條 教師委員由校長自具有性別及婦女研究、社會、法律、心理、醫療等專長並具兩性平
等意識之教師中聘任之。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卅日止。第八條 本委員會可視個案需要延聘校外相關專業人士為諮詢顧問。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第三章 職權第十條 本委員會應執行下列之職責:  一、宣導兩性平等觀念,並教育教職員工生防範性歧視與性侵犯行為。
  二、強化教師兩性平等教育知能。  三、充實兩性平等教育資料及服務工作。  四、促進兩性平等教育學術發展。  五、其他有關兩性平等教育之工作。  六、接受並處理性別歧視與性侵犯之申訴事件。  七、對申訴者和被控者進行調查裁決,提供危機處理,並視需要轉介至專責機      構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。  八、對校內相關單位就性別歧視和性侵犯的預防處置做定期評估。  九、設置申訴專線和專用信箱。  十、公佈申訴案件的處理結果。
第四章申訴程序與處理原則第十一條 申訴程序如下:  一、本校教職員工生有發生本章程所列情事之一者,申訴者得於事實發生之後六個    月內以具名之書面資料或口頭方式,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。申訴者如果要求不    向對造曝露身分時,本委員會不得拒絕之。 二、本委員會召集人在接獲申訴後應即召開臨時會議,決定是否進行調查程序,但    最後決定調查時,仍應徵得申訴者之書面同意。  三、本委員會受理申訴後,召集人應視個案之需要,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成立專案    調查小組,於成立之日起展開調查,並於卅天內完成調查,向本委員會提出調    查報告。  四、遇有重大性別歧視與性侵犯事故足以影響校園安寧與教學時,本委員會應主動    進行調查。  五、為使調查達到客觀公正之目的,調查小組得邀請專業人員參予調查工作及舉行    秘密聽證會。  六、雙方當事人均得邀請足資信賴之人士陪同接受調查。  七、調查進行期間應以保障雙方當事人名譽及隱私之秘密方式為之。  八、申訴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,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礙調查之公正者,該委員應自    行迴避。  九、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本委員會申請該調查委員迴避。應否迴避則由本委    員會決定之。  十、申訴者如因個人權益考量要求暫緩調查,本委員會得視情況決定之第十二條 處理原則如下:  一、調查報告交由本委員會做成裁決書,裁決書應載明裁決主文及理由。  二、前項裁決書應送達當事人及學校相關單位。  三、當事人若對裁決結果不服,得以收到裁決書後十日之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委員會   提出再申訴。本委員會得簽請校長另成立特別小組,對調查結果及處置建議,    從事審查與評估,同案之再申訴以一次為限。  四、對於證據力不足之案件,本委員會得進行調解。  五、前項調解應徵詢雙方當事人之意願,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,作成解決之方案。    調解成立者,應作成調解書,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。  六、調解不成立者,本委員會仍應作成裁決。  七、學校相關單位如否決本委員會裁決書所建議之處置,應附具體理由向本委員會    提出說明。本委員會如認為前項理由並不充分,得再次請求該單位採納本委員    會之建議。  八、申訴者如有誣陷他人之情事,本委員會得向有關單位建議懲戒。  九、調查期間雙方當事人,本委員會及與本案相關之所有人員均負有對本案一切內    容保密之義務。違反者自負對當事人之法律責任。  十、本委員會所做之裁決,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。  十一、各申訴案件資料、檔案保存三年,期滿即予銷毀。第五章 附則第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依「兩性工作平等法」第二條及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
辦法訂定準則」第十三條之規定,亦適用於教職員之相關問題。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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