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0122

新竹市立新科國中懷孕學生受教權維護辦法

98.01 學務處草案
依據:
(一)性別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三項。
(二)教育部友善校園計畫。
(壹)學則部分1.入學資格: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,得於註冊開始前,向學校申請
保留入學資格,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、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。
2.修業期限:學生因懷孕、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,得延長修業期限。3.缺課及成績考核: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,而核准之事(病)假、產
假,其缺席不扣分;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,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,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。
4.休學年限:學生因懷孕、生產或為哺育幼兒申請休學者,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。
(貳)學生請假規定部分:
1. 註冊、考試期間,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(病)假、產假,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。
2. 學生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。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給假之假別,請參考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明訂學生得請之假別。
(參)學生校園生活部分:
1.學生因懷孕或生產造成之身體不適,可由同學陪同至校護室休息,並持證明給予請假。
2.學生如有需要,可使用校園內之教師集哺乳室。


本辦法經 校長同意後,施行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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