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0122

新竹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

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,指新竹市所屬市立各級學校及私立中小學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,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
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。
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,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
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,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。
第五條 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,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
件或特殊行為學生、家長或監護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,並研擬推動之優
先順序、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。
第六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,應即通知其家長
或監護人,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,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:
一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。
二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。
三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。
四 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。
五 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。
六 其他適當方式。
第七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。
第八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,記錄並追蹤
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,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
密。
第九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,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
之發生,得請求醫療、衛生、社政、警察、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
輔導。
第十條 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,應採取適當措
施,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,予以獎勵,績效不佳者,輔導其改善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
本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


沒有留言: